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揩曼群岛简介:
开曼群岛的公司法律是基于 1948年英国公司法案制定的并且可以在 1960年的开曼群岛公司法律(修订版)中找到。
开曼群岛的公司形态可分为三类:一般当地营业公司(OrdinaryResident Company),一般非当地营业公司 (Non-Resident Company)及税务免除公司 (Exempted Company)。其中税务免除公司 (Exempted Company),主要被各国企业,个人用来做金融方面之规划,税务免除公司不能在当地营业。每一家在开曼注册的公司,都需要一个注册地址及一位董事 /股东。公司董事,股东资料不对外公开,为配合当地政府防范开曼公司被用来洗钱等不法行为的工具,自 1996 11月起,设立开曼公司须提供当地政府认可的国际会计师 和律师的介绍信和企业经营资料、企业背景资料才可申请注册。
香港及新加坡股票市场,允许开曼群岛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到当地股票市场挂牌交易。开曼群岛仅次于百慕达,亦是主要的保险业务中心。大约有超过 350家保险公司在此注册营业,且此数字仍在持续增加中,平均每年约 40家左右的成长速度,在此登记的保险业者,大多从事有关健康保险的业务。
一年平均约有 4,300家的公司及信托在此登记设立。开曼政府近年来,积极加强其境外金融操作的信誉,并于 1990年与美国及英国签订 "共同法律协助 "之协议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以便共同防范国际犯罪组织,利用开曼的金融系统,进行不法之交易 (如: 贩毒或洗钱 )
1989
年开曼政府,判定贩毒、洗钱的行为,在开曼是违法的,此举在中美洲加勒比海地区, 是首开先例。在防范犯罪行为的同时,开曼政府仍致力于保障合法商业行为的隐密性。
贸易限止:
不允许在开曼群岛内进行贸易活动或拥有房地产。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不能进行银行业,保险业或互助基金等行业经
营行为。不可以向公众募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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