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资本投资者移民计划
香港投资移民计划:
投资移民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的人士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准许香港投资移民计划的人士:
(1)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2)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3) 中国国籍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4)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 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及台湾居民。
香港投资移民计划资格要求:
投资者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香港投资移民:
(1) 已年满18周岁;
(2)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内,拥有不少于港币650万元的净资产; (包括房产、企业股份、存款);
(3)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
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65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
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
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
(4) 在香港及其现在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5)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
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
助。
获许在香港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1) 房地产
投资者可投资于本港的商用、工业或住宅物业,包括土地和楼 花。根据计划来港居留而购买的物业,数目不限。
(2) 金融资产
(a)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
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
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
机场管理局,以及其它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
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 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
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
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
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它获许投资资产
类别的资产)。
(d) 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附表3第3(k)和3(m)
段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
(e)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
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
投资项目价值变更: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650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任何一个投资类别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合资格物业的租金收入、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例如由房地产转为金融资产,或由金融资产转为房地产),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一个投资,全家来港:
投资者可携同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的子女来香港居住,投资者必须能够支持配偶和子女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移民入境安排:
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如有)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他(们)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或经在港的咨询人转交给他(们)。签证标签应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倘投资者没有适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入境处会发予进入许可。
获取香港永久身份证和护照: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准许以访客身分到香港居住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香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当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香港居住两年,发给香港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式批准)。投资者在香港作出的投资在二年内没有撒出,便可获准延期居住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永久身份证和护照。
办理香港投资移民操作程序:
(1) 委托当地有资历的评估公司评估投资者二年以前的资产价
值,(房地产、公司股份、存款等)要求达到港币650万以
上。
(2) 投资者提供本人所在国护照(正本);
(3) 投资者提供出生证明公证书;
(4) 投资者提供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5) 投资者提供二年前资产证明文件(物业评估报告、存款
单、已存在香港银行的资金);
(6) 最高学历证明、特别专长证明(例:英语或其它语言等
证书,如有的话);
(7) 照片(白底彩色1.5寸和2寸各12张);
(8) 如投资者没有第三国永久居民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可以委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