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由两个条约管辖,即:《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议》(最早可追溯到1891年)和《马德里协议议定书》(自1996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体系下辖于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现在只能对马德里体系作一个非常基本的说明,国际局已经出版了一份《近照马德里协议和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指南》,其中对该体系作了详细说明。《指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第455号出版物)以英、法两种语言出版,可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出版物销售与发行处联系购买。
一项国际商标注册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我们衷心地建议你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应征询在商标事务方面富有经验的代理人或律师的意见。一般可从各国的产权局(专利局)获得在具备该方面资质人员的名单。国际局不能向你推荐任何指定的代理人或律师。
***商标可以得到哪方面的保护?***
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必须指定一个或多个要求在该国保护其商标的国家(不包括申请人在本国)。还可以随后指定更多的国家。只有当拟申请国与申请人本国同属一个条约组织(协定或议定书)时,方可指定该国为注册对象国。
对于一个在马德里聪明的任何一个国家没有依据或国籍或公司机构等必要联系的人,不适用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同样,马德里商标体系变不对马德里聪明之外国家的商标提供保护。
***谁可以使用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只能由在马德里聪明成员辆拥有真实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或拥有依据、或是其其国民的人使用,也就是说,是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可提供Adobe PDF格式和MS-WORD格式的成员国名单)符合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个人,其所在国即称为其“本国”。
一个商标仅当已在本国注册(或者,国际申请如已提出申请则由议定书独家管理)时,方可成为国际的主体。
国际商标注册与在国际申请人指定各国单独进行注册,其效果相同。如果一个指定注册国的商标局在规定时间内(12或18个月),未能提出拒绝保护的话,则该商标等同已经由该商标局予以注册。马德里体系大大减化了商标注册后的管理工作,因为马德里体系仅仅通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一个简单的程序就可以记录后续变更(如:所有权变更或商标所有人名称变更或地址更改),或者更新延期注册。随后还可指定更多的注册国家